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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际学院发〔2017〕11号)

时间:2017-10-13浏览:577设置


各办公室、各教研室:

《国际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国际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江苏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师大办〔2015〕24号),结合国际学院工作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学院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外地来宾来校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徐州市内来宾不安排接待用餐。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及外国友人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国际学院公务接待采取事前申报预审、领导审核、班子会签、事后综合事务办公室审核把关、汇总报销的制度。

(一)在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电话记录表》(见附件1)、《国际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3)。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拟办意见并签字批示,并由班子会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见附件1)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网上报账申报系统、生成报销单后,将报销单、发票及《江苏师范大学电话记录表》(见附件1)、《国际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3)等报批文件交由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审核、备案、签字,并由院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如未按照相关接待标准进行则不予批准报销。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要及时结报,原则上应在公务接待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报销。除有明确规定的报销时间外,期限超过一年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报销费用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四、接待标准:

(一)国内来访接待标准:

1.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开支标准为:每人每次不高于120元,不安排酒水。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原则上来宾住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二)国外来访接待标准:

1.接待人员按照以下原则陪同:外宾 5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以内安排。外宾在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 1次。

2.外宾宴请(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含酒水);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

  3.住宿和交通费用外宾自理,如确需安排住宿,可入住国际公寓。

4.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徐州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标准为200元以内。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 1 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5.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每人每次 50 元。

五、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如与上级发布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电话记录表.docx

附件2国际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docx

附件3公务接待审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