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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鼓励其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中国各级政府奖学金外,特设立江苏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奖励对象包括:来校自费学习的全日制学历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汉语语言进修生。

第三条奖学金申请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表现良好,积极上进,在校内外均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同一申请周期内,未获得中国各级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及名额

第四条奖学金类别分为:学历教育优秀生源奖学金、优秀在校学历生奖学金、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第五条学历教育优秀生源奖学金用于奖励拟注册就读我校学历课程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设一、二等奖,奖励额度分别为获奖学生第一学年学费的100%、50%,名额视每年的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入学前在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取得优秀成绩或业绩(附相关材料证明)以及我校合作单位推荐(需提供合作单位推荐信)的品学兼优申请者优先。

第六条优秀在校学历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且品学兼优的本科留学生(一、二、三年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一、二年级),设一、二、三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及名额如下:

(1)一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获奖学生下一学年学费的100%,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学历生总数的20%;

(2)二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获奖学生下一学年学费的50%,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学历生总数的20%;

(3)三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获奖学生下一学年学费的三分之一,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学历生总数的60%。

第七条优秀在校学历生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全自费外国学历生,且上一年度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等记录;

(2)上一学年所修每门课程成绩和出勤率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第八条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汉语进修生,设一、二、三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及名额如下:

(1)一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汉语进修生总数的2%;

(2)二等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汉语进修生总数的3%;

(3)三等奖学金:人民币1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外国汉语进修生总数的5%。

第九条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全自费汉语进修生;

(2)上一学年所修每门课程成绩和出勤率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第十条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艺体育、社会公益等单方面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在校外国学生,设文体活动奖、社会公益奖等。特别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学校、省市、全国体育或文艺活动中获奖的在校外国学生,奖励金额分别为500元、1000元和1500元。

社会公益奖用于奖励具有优秀道德品质、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社会公认的在校外国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具体金额由国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奖学金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学院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际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凡申请奖学金所涉及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申请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销其称号,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奖学金获得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在获得奖学金后不得无故办理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审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往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友好合作单位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