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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际学院发〔2019〕10号)

时间:2019-12-20浏览:1002设置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各办公室、教研室:

《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

二〇十二十六

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学院党总支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条学院综合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报送学校核准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单位印章的刻制,由综合事务办公室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分党群和行政两个系列分别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第四条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

第五条除经学校授权由我院直接启用的学院党总支公章、行政公章外,因工作需要需刻制并启用相关印章的,由相关人员提出,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1)报学院综合办公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学院党总支印章和行政印章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秘书负责保管。保管人员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七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不得随意流转。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监印人员或保管人员因工作变动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同时将相关的公章进行交接,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监交。学院各种印章移交必须经学院批准,办理手续,注明移交人、接手人、监交人、移交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学院党总支印章用于以学院党总支名义制发的文件、公函、报表、证明、证书和其他材料;学院行政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公函、报表、证明、证书、介绍信、合同、协议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使用学院党总支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原则上须填写《国际学院用印审批单》(附件1),经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用印(一般包括学生录取通知书、在读证明、请假单、宿舍入住单及调宿单、短期班结业证书等,向校内党务和行政部门提交的报表、报告、说明、请示等),监印人员可在已经明确授权的范围内直接用印,但需进行严格的用印登记。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用印材料或用印审批单未来得及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批而急于用印的情况,需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办理用印,后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监印人员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无误、符合用印范围后方可用印。用印登记可由用印人填写,由监印人审核。

第十四条监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十五条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六条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二)有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五)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更不得伪造印章。违反规定者,学院报请学校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际学院用印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