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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23-03-22浏览:1921设置

江苏师范大学国际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1、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注册。

2、新生自抵达中国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如不办按时理,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教学管理

1、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二者学籍均由国际学院管理。学历教育由相关专业学院负责教学,非学历教育由国际学院负责教学。

2、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学院按HSK考试成绩,组织分班教学。

3、对非学历教育留学生,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学期学习成绩。

4、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5、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6、学习期间,要求休学、退学、转学的,应事先在下个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7、留学生应服从班主任管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

8、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校规校纪者,学校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勤纪律

1、留学生应根据学院排定的课程表上课。

2、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3、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不经批准擅自离校,均作旷课处理。

4、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不予评定成绩。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经请假不按时返校报到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章 选修课程

1、留学生应依照教学计划及学校公布的下学期课表进行选课。选修课程应在每学期课表公布后一周内进行,由留学生本人填报选修课程,经学院批准。

2、留学生所选课程时间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然后是选修课。

3、留学生选课、改选、退选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由任课老师同意,学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后,才能生效。

4、选课、选班时必须严肃认真,分班后可于开学一周内调换班级,一周以后不允许换班。如确定换班,未经涂写的原教材可以换新教材(已涂写的教材需自己另付教材费)。选学课程确定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实验、考试等全部教学环节并完成作业。经考试,补考不及格的不给学分。

5、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参加选听课的不得参加实验和考试,不给成绩。

6、凡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教学活动者,该课按不及格论处,并不得补考及重读。


第五章 考试考查

1、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各学院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皆用百分制计分。100分满分,60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必修课和指定选课必须重读。有一门以上(含一门)重读课程考试或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3、经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即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4、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两天提前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可给予一次缓考机会。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

5、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缓考理由。

6、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直接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是否准予补考,视其认识态度和改正情况而定。

7、考试中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写出书面捡查,经学院同意,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根据考勤,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经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未能痊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延续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或由其本国驻华使馆为其安排疗养地点及有关事宜,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

3、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

4、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5、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6、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它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奖学金

1、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院积极帮助申请中国各类奖学金。

2、奖学金类别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茉莉花奖学金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1、结束学业时,对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历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2、对语言进修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国际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3、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者,只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离校

1、留学生完成学业,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前应归还借用的各类物品,结清相应账目。

2、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学院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学院留学生身份申请延期居留。


第十章 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际学院。

2、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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