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苏师大教〔2015〕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教学与考核工作,促进教风和校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相关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种类别: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相关学院应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于10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如所在单位久拖不报,则由教务处直接认定。Ⅰ、Ⅱ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由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应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处分:Ⅰ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Ⅱ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Ⅲ 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全院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须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的依据。发生Ⅰ、Ⅱ、Ⅲ级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职务)晋升、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等。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在对事故责任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由处理该事故的相关单位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自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述及复核期内,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徐师大教〔2003〕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3.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A1 |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 Ⅲ-Ⅰ |
A2 | 在课堂上介绍或推销与课程教学无关的教材、物品等,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Ⅲ-Ⅰ |
A3 | 未按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办理相关调课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A4 | 未经学院教学管理负责人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 Ⅱ |
A5 |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五分钟以上 | Ⅲ |
A6 | 已向本人所在单位请假或因公出差,但未按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办理相关停课手续,擅自停课两节及以上 | Ⅲ-Ⅱ |
A7 |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未按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办理相关停课手续,无故缺课或停课一节及以上 | Ⅲ-Ⅰ |
A8 | 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实验、实践类课程未全程在场指导 | Ⅲ-Ⅱ |
A9 | 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装场所例外) | Ⅲ |
A10 | 未经学院同意,舍弃(或脱离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 Ⅱ |
A11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 Ⅲ-Ⅱ |
A12 | 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订出教学进度表(教学周历) | Ⅲ |
A1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 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致残 |
Ⅲ Ⅱ Ⅰ |
A14 | 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 Ⅲ |
A15 | 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布置作业而整个学期中从未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 Ⅱ |
A16 | 遗失一个教学班中1/6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 Ⅱ |
A17 | 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调停课三次及以上 | Ⅲ |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B1 | 现场发现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推迟15分钟进行 | Ⅱ |
B2 |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B3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 Ⅲ |
B4 |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影响考场秩序 | Ⅱ |
B5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 Ⅲ |
B6 | 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提前领取试卷,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上 | Ⅲ |
B7 | 监考教师在考场发生争执,影响考场秩序 | Ⅲ |
B8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工作失误泄密 故意泄密 |
Ⅱ Ⅰ |
B9 | 与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Ⅰ |
B10 | 遗失考卷: 成绩已登录 成绩未登录 |
Ⅲ Ⅱ |
B11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Ⅰ-Ⅱ |
B12 | 教师评卷不认真,阅卷、合分错误率达5%以上 | Ⅲ-Ⅱ |
B13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Ⅲ |
B14 | 教师成绩录入不认真,成绩录入错误率达3%以上 | Ⅲ-Ⅱ |
B15 |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B16 |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时进行 | Ⅲ |
B17 | 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或重修)的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 Ⅲ |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C1 |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 Ⅰ |
C2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致使课程停止或考试改期 |
Ⅲ Ⅱ |
C3 | 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 Ⅲ |
C4 | 因教学管理人员未通知到位,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 | Ⅲ-Ⅱ |
C5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布,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 Ⅲ-Ⅰ |
C6 |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未能及时纠正 | Ⅱ |
C7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过失 故意 |
Ⅱ Ⅰ |
C8 | 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后尙未领到教材 | Ⅲ |
C9 | 学期第2周时,因校内原因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有教材种数或本数: 1.1—10% 2.11—20% 3.20%以上 |
Ⅲ Ⅱ Ⅰ |
C10 | 上报学校有关学生考试成绩及获奖材料中弄虚作假 | Ⅱ |
C11 | 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不严格审核相关教学数据 | Ⅲ |
C12 |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 Ⅲ |
四、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D1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仍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机房等 | Ⅲ/Ⅱ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Ⅲ |
D3 |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 | Ⅱ |
D4 |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 Ⅱ |
D5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提前做好准备,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 Ⅲ |
D6 |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广播响或制造噪音严重影响教学 | Ⅲ |
D7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 Ⅰ/Ⅱ/Ⅲ |
D8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D9 | 教学用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D10 | 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 Ⅲ |
D11 | 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其他意外情况,影响教学 | Ⅱ/Ⅲ |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责任人 |
| 所在单位 |
|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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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情节 及其 影响 |
年 月 日 | ||||
事故 责任人 所在 单位 认定 及 处理 意见 |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条款,事故等级确认):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审核 情况 |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意见 |
组长: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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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被通知人 |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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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事故 认定 及 处理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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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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